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小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马包金,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路粉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则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路粉英丈夫,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路玉平,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小银与被告路玉平、马包金、路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银、被告马包金、路粉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则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玉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小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路玉平、马包金返还10000元;路粉英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经路粉英保证担保,路玉平、马包金借王小银10000元至今未返还。
被告辩称
马包金承认王小银主张的事实,辩称该借款路玉平使用4000元,路粉英之子王文富使用6000元。马包金没有使用该借款,也无经济能力,不同意返还。 路玉平未作答辩。 路粉英承认王小银主张的事实,愿意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也不清楚该借款王文富是否使用了6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路粉英保证担保,路玉平、马包金于2017年2月28日借王小银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未约定返还期限。路玉平、马包金已支付利息2500元,本金10000元至今未返还。 庭审中,马包金对其主张的路粉英之子王文富使用涉案借款6000元的事实,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另查明,路玉平与马包金于2019年11月28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贷应当返还。路有平、马包金与王小银的借款合同,路粉英与王小银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路有平、马包金应按约定返还王小银借款,路粉英应当依约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路玉平、马包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小银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路粉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路粉英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路玉平、马包金追偿。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路玉平、马包金、路粉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万宝 人民陪审员 潘树斌 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