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何志阳因犯包庇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以(2017)豫0329刑初499号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志阳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23日,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何志阳系故意伤害犯罪的同案人为由,向本院建议再审,本院于2021年4于7日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时被告人何召伟未到案,仅有受害人董德权指认和何建勋供述,不足以认定何志阳系故意伤害共同犯罪。检察机关仅指控何志阳犯包庇罪,本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现有何召伟到案后的供述,证实何志阳指使、并参与了故意伤害董德权,与受害人董德权的指认、何建勋、何召伟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何志阳涉嫌故意伤害,且系共同犯罪。有新证据导致案件事实改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21)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许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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