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长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刘洪国,男,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沧州渤海新区荣盛信誉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工贸街。
法定代表人:王春玲,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省中捷农场环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临港技术开发区(原中捷农场建筑公司大院)。
法定代表人:刘金龙,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俊荣,女,汉族,住黄骅市。
被告:张宝恒,男,汉族,住黄骅市。
审理经过
赵长乐与刘洪国、沧州渤海新区荣盛信誉商厦有限公司、河北省中捷农场环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俊荣、张宝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赵长乐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长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