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吴玉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凯与被执行人吴玉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款182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7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