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田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衡水市。
被申请人:李胜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申请人:王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田李军诉被申请人李胜勇等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冀1122民初101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田李军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李胜勇、王文军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