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孝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执行人:张传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孝安与被执行人张传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信息等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传中的部分银行账户并扣划了2941.42元。同时也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传中名下登记的号牌为鄂R×××××的东风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后六位为530190)。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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