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金荣,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丁恒,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新强,系被告丁恒之父。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荣与被告丁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荣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金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张金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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