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5栋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311367328G。 法定代表人:何海洋,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精明,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运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运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8日10时起至2021年9月9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张运荣名下车牌号为皖L×××××众泰牌汽车一辆。买受人张宁(公民身份号码3714261980××××××××)以20706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众泰牌××××汽车所有权归买受人张宁(公民身份号码3714261980××××××××)所有。上述车辆所有权自交付买受人张宁起转移。 二、买受人张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小宝 审 判 员 路萍萍 审 判 员 闫志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晶莹 书 记 员 孙大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执6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5栋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311367328G。 法定代表人:何海洋,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精明,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运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执行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运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8日10时起至2021年9月9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张运荣名下车牌号为皖L×××××众泰牌汽车一辆。买受人张宁(公民身份号码3714261980××××××××)以20706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众泰牌××××汽车所有权归买受人张宁(公民身份号码3714261980××××××××)所有。上述车辆所有权自交付买受人张宁起转移。 二、买受人张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小宝 审 判 员 路萍萍 审 判 员 闫志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晶莹 书 记 员 孙大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