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号:(2021)沪行申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尔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475号2号楼。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尔民因诉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划资源局)责令交地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行终3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尔民申请再审称,其于1992年购买了本市浦东新区XX村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浦东规划资源局作出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不符合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亦不合理,不能保障张尔民户的居住条件。张尔民及其家人应当被认定为安置人口,浦东规划资源局仅以张尔民通过买入方式获得系争房屋,从而认定张尔民户无可申请建房人数,缺乏法律依据。张尔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原审查明,系争房屋为本市浦东新区XX村XX号房屋,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殷某,张尔民于1992年向其购买了该房屋。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30日批准征收土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年9月26日,浦东规划资源局作出沪(浦)征地房补告[2018]第032号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系争房屋在此征地补偿范围内,房屋有证建筑面积34平方米,并有在册户口3人,张尔民户属于以买入方式获得系争房屋,故可申请建房人数为0人。因张尔民户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上海市XX事务中心(XX房XX中心)于2019年10月28日向该户送达沪浦房征补(2019)第(151)号具体补偿方案,要求张尔民户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就是否接受该方案作出答复,该方案提供浦东新区XX城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建筑面积55.44平方米,一室一厅,房屋安置价为人民币153,679.68元(以下币种同),产权调换后,张尔民户应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23,941.68元。因张尔民户在11月7日前未对该方案作出答复,2020年5月13日,XX事务中心通知张尔民户实施补偿,并于5月13、14日将具体补偿方案、入户通知书送达张尔民户,但该户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XX事务中心遂于2020年5月19日报请浦东规划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浦东规划资源局根据沪府发(2011)75号《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沪浦征地责令(2020)第01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张尔民户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本市浦东新区XX村XX号,交出土地,搬至浦东新区XX城XX路XX弄XX号XX室。上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已送达张尔民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尔民户并非浦东新区高庙村塔水桥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系争房屋为张尔民以买入方式获得,不符合可申请建房人口的认定条件,浦东规划资源局据此拒绝该户提出的人口安置要求,并无不当。系争房屋原建筑面积为34平方米,现浦东规划资源局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55.44平方米,可以满足该户居住需要,亦无不当。由于张尔民户在XX房XX中心达成房屋补偿协议,XX事务中心向该户送达具体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房屋的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符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规定。补偿方案答复期满后,张尔民户未予答复,XX事务中心遂对该户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并向浦东规划资源局报请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认定被征地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货币补偿安置款、装修补偿款、附属物设施补偿款、安置房屋价值等,均有相应事实证据证明,故张尔民户的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侵害该户的合法权益。
综上,张尔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尔民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