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源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香城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高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兴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志刚,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斌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源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3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斌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杜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邱红莲 审判员 陈慧玲 审判员 马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