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省丰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幸福家园二期7号楼最西面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浴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军,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孙某,女,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丰荟物业有限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丰荟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黑龙江省丰荟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舒瑞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