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能积电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诸佛岭社区大岭古新村南三巷一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7MT0XR。
法定代表人:林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市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高新区春申大街标准化厂房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NGCX0W。
法定代表人:程文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邵玉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能积电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市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邵玉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淮南市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邵玉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淮南市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邵玉柱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淮南市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邵玉柱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邵玉柱名下银行存款6310.08元、1387.19元。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邵玉柱名下皖AS××××号牌车辆,但未实际扣押到。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淮南市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邵玉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淮南市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文新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84040元,执行费5661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