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远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王忠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远兵与被告王忠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远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忠继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远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结清剩余工资款2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农民工,2018年12月跟着包工头王忠继在郑州奥林匹克地下室干活,欠工资36000元,多次要账未果,后通过熟人打听于2021年2月14日找到王忠继本人,王忠继承诺在2021年3月15日结清工资,并打了欠条,到了约定的时间并未按承诺给工资,经多次催要,2021年3月17日给了原告5000元(微信转账),2021年4月11日后又给了原告5000元(微信转账),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忠继辩称,他们总共是五个人、四个人是干活的有一个人是磨片材料款,工人工资加材料款总共是36000元,我单独就给他10000元,材料款前几天给了帅(后经核实是范帅某)7000元,材料款总计是11000元,材料款是范帅某的。我都给他说了你还有多少钱别的几个人有多少钱我对对这几天给他们,他说还欠他26000元五个人总计才36000元,我都给他了别人不是也要给我要吗,我截图一份其他人给我要钱的短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远兵于2018年12月份跟着包工头王忠继在郑州奥林匹克地下室干活,下欠工资36000元,该款是下欠5个人的工资款,其中有范帅某材料款11000元,经多次要未果,2021年2月14日原告方找到王忠继本人,王忠继向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今王忠继下欠工人工资36000元整,于2021年3月15日全部结清…欠款人:王忠继,2021年2月14日”。2021年3月17日被告王忠继通过微信转账偿还原告5000元,2021年4月11日被告王忠继通过微信转账偿还原告5000元,被告王忠继偿还范帅某材料款7000元,现在还下欠工资款和材料款19000元,后王远兵将另外三人的工资款支付,范帅某同意由王远兵向王忠继主张剩余的4000元材料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微信核实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忠继欠付原告王远兵等五人工资款和材料款共计36000元,有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后王忠继已经偿还17000元,仍下欠19000元应予偿还,关于被告提出的有五个人的工资款和材料款,王远兵认可,且王远兵称其本人已经将其他三人的工资款结清,如果其他三人再向王忠继索要该工资款,王远兵愿意承担责任,经本院核实确实已经支付另外三人的工资款,范帅某的剩余的4000元材料,范帅某同意由王远兵向王忠继主张后,由王远兵再支付给范帅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忠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远兵工资款和材料款19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远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忠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美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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