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艳宏,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身份证号码:4207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肖云富,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农民,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5122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3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肖云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云富限期按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郑艳宏欠款1086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63元,被执行人肖云富未主动履行义务。通过网络查控与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云富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肖云富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通过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郑艳宏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陕0923执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