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光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智兴。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宏珍。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光仁因与被申请人李萍、马宏珍、杨智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陕08民终2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吴光仁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光仁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吴光仁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元台 审判员  吴凤凤 审判员  尚二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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