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城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MA47EX584C。 负责人:孙伟,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宁,系单位职工。 被告:张成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梁来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熊紫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张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南省新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城支行诉被告张成敏、梁来昌、熊紫英、张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城支行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城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岳 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彦杰 书 记 员 赵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