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龙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
被告:陈大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巧诉被告陈大军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尚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龙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龙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