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陵县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城东陵阳路望宝国际商业广场一期4层展示厅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RWJTC44。 法定代表人:熊阿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林,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南陵县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媛装饰专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1日立案。原告南陵县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陵县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陵县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5元,由原告南陵县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友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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