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乾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被告:史镇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乾坤与被告史镇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乾坤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乾坤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乾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乾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