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时代广告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李兴亮 登记号:92530302MA6L11D831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 经营者:何双付,男,汉族,1985年11月19日,住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云南凡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荣 登记号:92530302MA6NCQGN5A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时代广告经营部经营者何双付诉被告云南凡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时代广告经营部经营者何双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时代广告经营部经营者何双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 坤 人民陪审员 王小焕 人民陪审员 王德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侯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