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全国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蔡泽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
被告:黄桂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全国理诉被告蔡泽宏、黄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全国理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全国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原告全国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