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5764117E。
负责人:路文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赫宇、杨曦,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董曰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信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与被告董曰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赫宇、杨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曰梅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大地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董曰梅支付原告理赔款68016.7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2094.92元(暂自2020年4月14日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之后以68016.76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5日,被告董曰梅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个人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26000元。被告就该笔贷款向原告投保了贷款保证保险,原告向被告签发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投保人为为被告,保险金额为149814.00元。贷款发放后,被告未按期偿还贷款,被保险人向原告提出理赔,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保险人赔付金额68016.76元。
原告举证
原告大地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1、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凭证、银行流水各一份;2、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投保单一份;3、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一份;4、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一份;5、个贷保证保险系统截图一份;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上列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确认为有效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董曰梅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5日,被告董曰梅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126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用于消费。被告董曰梅就该笔贷款向原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原告向被告签发了《中国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投保人为被告董曰梅,保险人为原告大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保险金额为149814.00元。因被告未按期偿还贷款,被保险人向原告提出理赔,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保险人徽商银行南京分行支付理赔款68016.7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地保险公司与被告董曰梅签订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由原告支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理赔款68016.76元,原告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被告应当履行偿还原告款项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理赔款68016.7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董曰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民事答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董曰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理赔款68016.7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损失以68016.7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776元,由被告董曰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