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流市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客运中心后面精通豪庭门口旁。 法定代表人:王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秋婵,公司员工。 被告:邓惠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北流市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北流市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惠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流市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惠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流市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惠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北流市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棍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维 书 记 员 张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