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地址涟源市石马山镇新城东路创安金城110-112号。 负责人:陈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唤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交通路市。 被申请人:聂建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现住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被申请人聂建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聂建兵的银行存款325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英亮、陈小荣、韩新有、宋海燕时的银行存款325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 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孙求娣 代理书记员 龙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