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德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松,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洪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卢素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军,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裴粉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陈晓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林,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卢德根与被告张洪兴、裴粉定、卢素英、陈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卢德根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德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德根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杜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秋雨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