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恩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旌德县,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所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安徽史怀畅律所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莉,安徽徽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安徽徽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红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以北工农路与红旗五路交叉口。

负责人:张志庆,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露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上述两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钢,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恩武因与被上诉人李红芳、陆红雷、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孔祥圣、张露露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恩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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