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宇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敏湘,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贵南县。
被告:常桂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宇琰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志强、常桂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宇琰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宇琰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31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665元,退还原告柳宇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