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安文,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田永进,男,1974年4日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冉益英,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立案执行肖安文与田永进、冉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627执19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需再次申请执行,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或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