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负责人:辛锋,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辽宁兴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新力。
被告:曹**刚。
被告:刘新娟。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与被告刘新力、曹**刚、刘新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8元,减半收取计2,984元,保全费2,07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3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