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负责人:辛锋,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辽宁兴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新力。

被告:曹**刚。

被告:刘新娟。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与被告刘新力、曹**刚、刘新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8元,减半收取计2,984元,保全费2,07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3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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