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胜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清河镇。
被告:吉林省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通化集安市清河镇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清河镇。
负责人:张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民,系该单位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张胜楠与被告吉林省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通化集安市清河镇分公司(以下简称德邦清河分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胜楠、被告德邦清河分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胜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德邦清河分公司依法赔偿1291克鲜鹿茸的货款3356.00元;2.由德邦清河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5日下午17点15分,张胜楠通过德邦清河分公司将价值3万元的鲜鹿茸等鹿产品快递到广东省广州市,德邦清河分公司承诺一线城市48小时内到达,故张胜楠并未对快递进行保价。该快递于2021年6月28日早上6点57分快递到达目的地,6月28日中午11点零5分显示派送签收,实际送达时间已经延迟18个小时,造成快递内部分鲜鹿茸腐烂无法食用,腐烂鲜鹿茸为小鹿茸,售价2.60元每克,共计腐烂1291克。后张胜楠找德邦清河分公司要求其进行赔偿,但德邦清河分公司以张胜楠未进行保价为由仅同意赔偿3倍运费。张胜楠认为,其快递的鹿茸系因德邦清河分公司派送时间延误而导致腐烂,德邦清河分公司应当依照合同法赔偿原告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吉林省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通化集安市清河镇分公司辩称,经了解是我公司的快递员向张胜楠承诺48小时送到,但正常我公司承诺的是72小时送到,但这个标准未告知张胜楠,但此次快递运输投递时间并未过72小时,不算延误。我公司对腐烂1291克鲜鹿茸的重量没有异议,因为这个重量我们公司负责投递的营运部门进行了核对;对腐烂的鹿茸2.60元每克也亦无异议,属市场正常价格;但我公司认为,张胜楠并未对快递物品进行保价,这个条款在合同里有明确规定,我们的合同均为电子合同,所以没有张胜楠的签字。
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电子运单具体条款约定,本庭使用德邦快递微信小程序于2021年7月29日17点17分下单,快递单上明确标明特快专递(航空件)送达时间为后天17:00前,该保证与原告主张的48小时内送达是一致的。保价栏处标明“未保价物品最高赔3倍运费,建议足额保价”字样。但如在保价处选择保价金额30000.00元则会产生保费150.00元。
本院查明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未保价物品最高赔3倍运费条款效力的认定。德邦快递《电子运单服务条款》2.3条“若您未选择保价:①国内运输(不含港澳台地区)的,……;非月结客户在对应基础费用的3倍以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系德邦快递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其制定并未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将因快递公司过失导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变相通过要求寄件人付费购买保价才能获得应有赔偿的方式进行了风险转嫁,不合理地免除了自身责任、加重寄件人责任、限制了寄件人合法获取赔偿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2.德邦快递履行快递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的认定。通过德邦快递微信程序在17点17分,以集安市清河镇为寄件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为送达地址进行电子下单,订单会自动形成预计送达时间,如果选择特快专递,其预计送达时间为后天17:00前,与张胜楠主张的48小时内送达相一致。本院认为,自动生成的预计送达时间属于合同承诺条款,承诺了合同履行期间,具有合同效力。而德邦快递超过承诺的预计送达时间进行投递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合同违约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而德邦清河分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德邦清河分公司的延迟投递行为,导致张胜楠邮寄物品中2.60元每克的鲜鹿茸腐烂1291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56.60元。
综上所述,张胜楠要求德邦清河分公司赔偿货款3356元的诉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吉林省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通化集安市清河镇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张胜楠货款33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吉林省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通化集安市清河镇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