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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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尹遂将,甘肃省秦安县。

被执行人:翟文意,甘肃省酒泉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尹遂将与被执行人翟文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委托当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翟文意的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10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同意以终本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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