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住所地阜新市彰武县中华路12号。
被执行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被执行人:汪某(张某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辽0922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1日向张某、汪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张某、汪某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张某、汪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张某、汪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于2021年4月22日冻结了汪某名下的在阜新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及微信账户。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对张某、汪某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张某、汪某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118313.71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辽092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