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明吕,曾用名李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因本案于2021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21]20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吕犯交通肇事罪,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理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0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李明吕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沿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丰城大酒店处掉头时,与被害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左下肢严重损伤。经认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明吕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明吕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李明吕已赔偿被害人陈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吕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陈述、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称重清单及超载情况说明、监控视频、医疗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前科查询记录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明吕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明吕已赔偿被害人陈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明吕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明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