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大黔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定南街道鑫旺大市场A区19栋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EB8AJ1P。

法定代表人;刘桂香,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普定县金绿风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薛家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4223469752191。

法定代表人:吴有海。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大黔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定县金绿风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原告贵州大黔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贵州大黔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50元,但现已超过七日,原告贵州大黔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贵州大黔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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