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罗卓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阳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卓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罗卓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邵中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湘02刑更4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湘02刑更12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25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21年7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罗卓林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卓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截止至2021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5个并余162分;2021年1月因与他犯争吵推拉被扣30分。该犯被评为2019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卓林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被评为2019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较为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有一次违规扣分,但情节较轻,根据该犯历次减刑情况,结合本次报请减刑幅度、该犯改造表现等综合评判,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卓林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