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道北西路X3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28504244Y。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雪和,该行职员。
被申请人:张念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审理经过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念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念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390.97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念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390.97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07月16日至2022年07月15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