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东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9)黑090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东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