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东山开发区。 被告:聚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9F0LWX0,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343号。 法定代表人:史小平。 被告:宜昌聚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MA499AU855,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343号。 法定代表人:吕志强。 被告:史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佳与被告聚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宜昌聚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史小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赵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左 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