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学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赵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学勤申请执行赵岩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2,490.79元,已执行标的8,561.1元,未执行标的363,929.6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2021年5月9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9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后扣划8,561.1元。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号、×××号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查封×××号车一辆,于2021年7月27日查封×××号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财产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在2021年10月30日前将案款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178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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