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立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樊学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明(与樊学勤系夫妻关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陈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凡浩,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海定区。

审理经过

原告钟立锋与被告樊学勤、陈金明、凡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钟立锋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该案原告钟立锋已经在本院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原告钟立锋属于重复起诉,故原告钟立锋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立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立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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