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立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樊学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明(与樊学勤系夫妻关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陈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凡浩,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海定区。
审理经过
原告钟立锋与被告樊学勤、陈金明、凡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钟立锋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该案原告钟立锋已经在本院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原告钟立锋属于重复起诉,故原告钟立锋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立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立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