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秀兰,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白布仁毕力格,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兰诉被告白布仁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兰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秀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秀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丽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