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福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湖南梦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望月湖月宫街2片水产大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军。
被告:王伟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审理经过
原告侯福庚诉被告湖南梦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王伟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后,原告侯福庚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福庚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福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侯福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