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夏延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化文,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夏新祥。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申请人夏延刚、夏新祥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2021年8月20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21)湘0981民诉前调1957号调解协议如下:一、截至2021年8月20日,夏新祥尚欠夏延刚借款本金300000元;二、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夏新祥于2021年9月5日前结清借款本金300000元,若夏新祥未按照本协议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夏延刚有权就未履行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夏延刚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夏延刚、夏新祥于2021年8月20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湘0981民诉前调1957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