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诗园。
被告:沈阳嘉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XPFQP4X
法定代表人:李玉武,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颖。
审理经过
原告高峰与被告沈阳嘉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诗园与被告沈阳嘉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沈阳恒大绿茵小镇商品房认购书》;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交的定金2万元及购房款1566元。事实和理由:涉案商品房认购书签订后,在欲签订买卖合同时,原告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情况,不可能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故诉讼来院。
被告辩称
被告沈阳嘉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认购书可以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屋是否处于抵押状态并不冲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经审理,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沈阳恒大绿茵小镇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沈阳恒大绿茵小镇楼盘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13.11平方米,总价款为705656元。原告在签订该认购书时支付购房款21566元(包括定金2万元)。另查,涉案房屋现处于抵押状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沈阳恒大绿茵小镇商品房认购书》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但涉案房屋处于抵押状态,如进行交易即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时间将无法确定,即不能保障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要求解除上述认购书,应准予。原告所支付的购房款21566元(包括定金2万元),被告应予返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5月2日签订的《沈阳恒大绿茵小镇商品房认购书》;
二、被告沈阳嘉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返还原告高峰购房款2156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元,原告高峰已预交150元,由被告沈阳嘉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9.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高峰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