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谌和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罗山县。
被告:汪要兵,男,约50岁,汉族,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谌和珍与被告汪要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7日以其起诉的被告住址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谌和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谌和珍撤回对被告汪要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谌和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