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亚东,男,****年**月**日出生,黎族,现住陵水黎族自治县。
被告:卓开修,男,****年**月**日出生,黎族,现住陵水黎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亚东与被告卓开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周亚东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原告释明,被告于2003年6月1日与本号镇本号村埇仔一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主体不适。原告同意将该案撤回起诉,其撤诉的行为系其行使诉权的体现,并且合乎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亚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周亚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