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丽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俞洪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尹丽凯与被告俞洪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丽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洪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尹丽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被告俞洪利承包美的城防水卷材工程时,从我手里购买石油液化气。双方口头约定,工程完工后石油液化气款一次性结清,工程完工后,双方经核对算账,被告俞洪利欠我液化气款31,300.00元,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一次性结清,到期后俞洪利也没有给我结清,俞洪利于2017年5月给我10,000.00元,于2018年8月给我1,000.00元,又于2019年8月给我10,000.00元,余下10,300.00元至今未予给付,我多次找被告俞洪利索要欠款,被告俞洪利总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给付,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俞洪利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本院通过开庭质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故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4月被告购买原告的液化气,总价款31,300.00元,被告已给付货款21,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3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液化气,原、被告间形成了买卖同关系,因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债务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理应积极偿还,被告拒不偿还的做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凭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债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俞洪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尹丽凯欠款10,3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俞洪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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