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宝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146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李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有志,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兆壮,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玉英。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