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政元,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剑河县。
被执行人:姜政豪,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剑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政元申请执行姜政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周政元申请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2018)黔2629民申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姜政豪支付周政元人同币7000元)。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8)黔2629民申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姜政豪已于2018年11月20日在调解时当场履行完毕,故本案属申请人重复申请,依法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周政元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