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政元,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剑河县。

被执行人:姜政豪,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剑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政元申请执行姜政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周政元申请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2018)黔2629民申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姜政豪支付周政元人同币7000元)。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8)黔2629民申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姜政豪已于2018年11月20日在调解时当场履行完毕,故本案属申请人重复申请,依法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周政元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