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毋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铝基地。
被告:王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樊村镇固镇村。
审理经过
原告毋xx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毋xx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毋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毋xx负担。